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

撞車

就在前往台中高工的路上,我撞車了

被右轉的汽車卡位,跌在路旁

汽車雖然有打右轉方向燈,但是似乎沒有看右方來車就直接轉彎

而我則是過於接近車邊,雖有煞車但距離不足以閃躲

事發後汽車僅有一個約火星塞大的凹痕,我則是右手左腳擦傷,右手腕疼痛

至於那50c.c.小機車的耳朵也擦傷垂下來了,不過還能用

車主下車慰問,遞來衛生紙與些許清水,並留下手機號碼

當時的我稍有暈眩,不太平衡,無法與車主有太深入的交談

我想事情大概就這樣和平解決了


事發後,對於騎車的觀點我沒有太大的改變

依然會闖紅燈、紅燈右轉、騎快車道之類的

因為對我來說,交通規則的訂定,目的是為了交通安全

交通事故的發生幾乎都是雙方有缺失才會發生

譬如:一個搶黃燈、一個搶綠燈(綠燈先行),就很容易出事

而明知道危險還一樣會違規的我,是因為違規是建立在安全的情況下

左方無來車,或特別遠,則可右轉

雙方無來車,或特別遠(趕時間時),則可闖紅燈

汽車檔在前面且行車較慢且快車道有空間可以超車時,則可騎快車道


今日之後沒辦法再說我沒撞過車了,但我依然相信我是安全的車手,科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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