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在前往台中高工的路上,我撞車了
被右轉的汽車卡位,跌在路旁
汽車雖然有打右轉方向燈,但是似乎沒有看右方來車就直接轉彎
而我則是過於接近車邊,雖有煞車但距離不足以閃躲
事發後汽車僅有一個約火星塞大的凹痕,我則是右手左腳擦傷,右手腕疼痛
至於那50c.c.小機車的耳朵也擦傷垂下來了,不過還能用
車主下車慰問,遞來衛生紙與些許清水,並留下手機號碼
當時的我稍有暈眩,不太平衡,無法與車主有太深入的交談
我想事情大概就這樣和平解決了
事發後,對於騎車的觀點我沒有太大的改變
依然會闖紅燈、紅燈右轉、騎快車道之類的
因為對我來說,交通規則的訂定,目的是為了交通安全
交通事故的發生幾乎都是雙方有缺失才會發生
譬如:一個搶黃燈、一個搶綠燈(綠燈先行),就很容易出事
而明知道危險還一樣會違規的我,是因為違規是建立在安全的情況下
左方無來車,或特別遠,則可右轉
雙方無來車,或特別遠(趕時間時),則可闖紅燈
汽車檔在前面且行車較慢且快車道有空間可以超車時,則可騎快車道
今日之後沒辦法再說我沒撞過車了,但我依然相信我是安全的車手,科科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